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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近期发现,部分进口化妆品并未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提交申报资料时以在原产国(地区)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代替销售证明文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首次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请你中心分别在受理、审评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已受理的进口产品,仅该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按“完善资料后建议通过”和“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程序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