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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组织收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发布《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后,化妆品行业积极响应,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司已组织进行梳理分析工作。为了全面、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研究,我司决定请各省局组织开展意见征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以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4、表5、表6、表7中列明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原料,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我司将组织统一规范和增补,无须重复提出增删意见。
 
    二、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中使用,但尚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原料,请各省局组织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照征求意见稿目录,提出增补意见。省局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附件要求填写原料增补信息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我司。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琪
    电子邮箱:linqb@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