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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列入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特别是游商小贩的非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相关案件,捣毁制售黑窝点,吊销违法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曝光典型案件,惩处违法分子,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经营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游商小贩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以本行政区域内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夜市、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实行拉网式排查、定期巡查,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二)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逐一排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超范围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必须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该吊证的吊证,该停业整改的停业整改,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并认真开展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未取得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注册证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本着“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包括公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优势,及时掌握本地游商小贩的活动规律和活动区域,合理调整检查时间,对重点部位实施高密度的巡查和反复检查,全面排查风险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务求取得看得见的实效。
    (二)畅通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机构和“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完善首问责任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从投诉举报中挖掘有价值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三)加强科普宣传。要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挥新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优势,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质量公告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预警和引导,防范使用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购和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
    (四)完善社会共治。要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控监管体系,发挥部门联合联动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要与新闻媒体探索建立合作曝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以及志愿者等群众性队伍的协管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为掌握全国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情况,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包括加强监管创新举措,加强科普宣传、社会共治的举措及成效等)和报表于每年11月30前报送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联系人:杨志强
    电  话:010-88331471
    传  真:010-88331441
    电子邮箱:qxjglt@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