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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定天津市药品检验所等6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公告
(2016年第85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认定天津市药品检验所等6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检验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许可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药品仪器检验所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重庆市中医院为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和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二、许可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各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被认定许可检验项目范围,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
 
  三、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许可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