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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结束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务院部署,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部署开展了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并于2009年5月基本完成。近年来,有部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关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6年6月27日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需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可按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和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自2016年6月27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接收药品批准文号清查验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