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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增设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批复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7]61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申请增设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请示》(粤食药监局注〔2016〕224号)收悉。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经综合评估,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基本符合药品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意增设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二、同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增设为深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批复之日起,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共同承担深圳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三、你局应督促并指导深圳口岸加强自身建设,保障药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定期对药品进口口岸进行评估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药品进口口岸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