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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3+4或1.2+2+4+5条。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卫       生     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卫机发9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为防止疾病在转运过程中传播,保证转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2、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3、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转运要求
  1、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
  2、医务人员、司机戴12层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
  3、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4、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5、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有关工作流程
  1、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2、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 →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三年四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