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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3]66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疫工作的批示,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支持防治“非典”斗争,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批示,更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现对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针对“非典”的新产品,同时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注意控制和管理风险。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认真总结业务经验,分析相关数据,开发新产品。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防疫部门的合作,注重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流,形成合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非典”新产品应以短期保障型产品为主,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经验数据进行条款费率的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适合电话销售、邮递销售等直销渠道的新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得夸大责任和误导宣传。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健康保险、定期寿险、责任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和疾病给予经济保障,还可以通过健康保险业务和医疗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积极支持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六、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因为“非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故给予经济补偿,帮助受益人克服“非典”导致家人不幸造成的经济困难。
  七、保险公司通过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因“非典”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可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增强投保人抗击“非典”的能力。
  八、保险公司应着手研究开发因“非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企业的利润损失保险,通过保险保障机制,帮助被保险企业稳定经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针对“非典”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发挥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积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在开发新产品支持防疫工作的同时,加强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办将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按照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非典”新产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支持防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