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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复方甘草合剂”已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原“复方甘草合剂”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新的质量标准生产“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按处方药管理。
    对于已上市的“复方甘草合剂”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