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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为方便展览药品的进口,规范口岸管理,现就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
二、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三、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四、其它事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 关 总 署
二○○五年七月五日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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