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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
(卫医发〔2007〕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医药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规范社区诊疗行为,卫生部和国家
中医药
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
中医药
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
疾病
谱和用药习惯以及
药品
供应情况等因素,对《目录》的药物品种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参考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布的用药目录编制本单位处方集。西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般只准选一个企业生产的
药品
制剂品种,并且以国产或仿制
药品
为主。中成药主要是口服剂型,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只准选择一家企业生产的一个口服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或口服液)品种。儿科用药可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剂型和剂量规格。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药品,应首选口服制剂进行治疗、尽量减少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
四、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社区用药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目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卫 生 部
二○○七年九月六日
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西药)
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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