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
医疗器械
-
保健品网
-
医药招商
-
医药资讯
-
医药搜索
-
中医药
-
百姓OTC
-
企业大全
-
技术项目
-
医药人才
-
医药论坛
下载食药法规aPP
食 品
药 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
返回首页
【
大
小
】 【
收藏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中的问题,我局于2007年4月2日发布了《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63号)。现就有关试产注册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2004年、2005年获准试产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凡我局已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在审批结果明确前,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继续有效。
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兄弟站点:
Toocle
化工网
纺织网
医药网
ChemNet
医疗器械网
保健品网
ChemNetCAS
Medical Device
Copyright © 2003 by www.fdc-la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71-88228426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36989号
隐私政策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