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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
 
 
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编号
药品名称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1.4.1.1温中散寒
 
 
 
 
 
 
 
E10
小儿腹泻贴
 
 
1.5化痰、止咳、平喘剂
 
 
 
 
 
 
 
1.5.3清热化痰剂
 
 
 
 
 
 
 
 
E11
金振口
 
 
 
 
 
E12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E13
小儿金丹片
 
 
 
1.5.4润肺化痰剂
 
 
 
 
 
 
 
 
E14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1.5.5平喘剂
 
 
 
 
 
 
 
 
E15
小儿肺咳颗粒
 
 
1.8扶正剂
 
 
 
 
 
 
 
1.8.1补气剂
 
 
 
 
 
 
 
1.8.1.2健脾和胃
 
 
 
 
 
 
 
E16
醒脾养儿颗粒
 
 
 
1.8.2养血剂
 
 
 
 
 
 
 
 
E17
小儿生血糖浆
 
 
1.13消导剂
 
 
 
 
 
 
 
 
 
E18
王氏保赤丸
 
 
 
 
 
E19
小儿化食丸
 
 
 
 
 
E20
一捻金[指:散剂](胶囊)
 
 
1.14.2平肝熄风
 
 
 
 
 
 
 
 
 
E21
牛黄龙丸
 
 
 
 
 
E22
静灵口服液
 
8 皮肤科用药
 
 
 
 
 
 
 
 
 
 
E23
荆肤止痒颗粒
 
   
附件3

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3.《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4.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5.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