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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产品标准编写的指导性意见
(京药监械〔2008〕55号)
各有关医用电器生产企业:
为了使我市医用电气生产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了在标准制修订、标准复核和产品检测等环节更顺利地开展工作,我局现就医用电气设备产品标准的编写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产品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要求的内容,应按照《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见附件)的形式编写。
二、对于同时执行产品专用安全要求的,有关专用安全要求的内容应以附录的形式单独编写。
附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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