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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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