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
医疗器械
-
保健品网
-
医药招商
-
医药资讯
-
医药搜索
-
中医药
-
百姓OTC
-
企业大全
-
技术项目
-
医药人才
-
医药论坛
下载食药法规aPP
食 品
药 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
返回首页
【
大
小
】 【
收藏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兄弟站点:
Toocle
化工网
纺织网
医药网
ChemNet
医疗器械网
保健品网
ChemNetCAS
Medical Device
Copyright © 2003 by www.fdc-la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71-88228426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36989号
隐私政策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