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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解决近期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决定自2013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切实提高《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废物。重点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的落实、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情况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掌握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形式和集中处置单位分布情况,以及使用后未污染的玻璃(或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处理方式和去向。
(二)放射诊疗。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设备防护与性能检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工作场所警示标志设置和放射治疗场所安全联锁系统运行等情况。
(三)医疗广告。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违法医疗广告,重点监督检查有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相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虚假医疗广告名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督,认真部署落实,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密切配合。专项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加强与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医政医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营造氛围。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结合《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原卫生部、工商总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我委将适时进行抽查。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我委(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联系人:监督局 冯佳园、姜胜萍、伍竞成
电话:010-68792401、68792981、68792383
传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ylzfjdc@163.com
附件:
1.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表格.doc
2.放射诊疗专项监督检查表格.doc
3.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格.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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