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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详见附件3),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二、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2),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