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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函[2013]12号)
有关省(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国务院医改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定于2013年8月21日-31日对国家确定的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评估,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评估目的
    (一)深入了解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做法、进展和成效。
    (二)明确影响改革深化的主要因素及其原因。
    (三)评价不同改革措施的适宜性、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为形成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现场评估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深入了解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做法,对自评估情况予以核实;围绕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改革取得的成效;发现和归纳当前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拓展和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评估方式。查阅文件资料和医院财务年报资料,抽查并点评医院处方和病历;对试点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试点县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患者代表等改革利益相关者开展深度访谈;抽取试点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填写调查问卷。
    三、现场评估的组织
    现场评估由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专家共同开展。组成9个评估组,由司局级领导带队,成员主要来自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相关司局,各组至少包括1名卫生政策(管理)专家、1名医院财务专家和1名医政管理专家,各组设1名联络员(各组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每个组负责对2个省(市)开展评估,每个省(市)评估3个试点县;若试点县数量少于3个,则评估所有试点县。
    四、有关要求
    (一)配合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各省级医改办应协调接受现场评估的试点县,按照评估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供查阅,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深度访谈或问卷调查。各省级医改办需协调确定1名联系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接受现场评估的单位和人员要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开展测算要严谨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三)严格遵守评估纪律。评估期间,评估组食宿费均由我办承担,各省级医改办协助安排交通和食宿。评估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执行。
    请各省级医改办将联系人回执(附件2)于8月16日中午前反馈我们。
    联 系 人:公立医院改革组  王敏瑶
    联系电话:010-62030894
    传    真:010-62030890
    电子邮箱:wangmy@moh.gov.cn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司代章)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