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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确保“十二五”期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取得切实成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育项目(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旨在指导专科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作为专科“十二五”中期评估和终末评审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专科建设应符合“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要求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科科室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科病房床位数≥60张或高于本院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
第六条
专科诊疗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医诊疗设备配置能够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国中医药发[2009]23号)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科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三、人才队伍
第八条
专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比例≥3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30%。
第九条
专科负责人临床专业方向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一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省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具备组织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并进行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从事专业与本专科一致,从事临床工作30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任国家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备指导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工作以及中医诊疗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临床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术继承人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专科优势病种诊疗经验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骨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能够承担本专科建设的主要工作。
四、 医疗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结合医院本专科有效的中医技术和方法,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报告>体例和样稿的通知》要求,对本专科各优势病种进行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按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81号)的技术目录,积极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疗法。
第十七条
专科病房开展中医综合治疗,中医综合治疗人次占专科总治疗人次的比例≥50%,适应症选择准确、技术操作规范、临床疗效明确。
第十八条
专科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种,门诊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65%,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35%。
第十九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护理人员应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中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护理技术,制定中医护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专科门诊中医治疗率≥75%,病房中医治疗率≥60%;专科优势病种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95%,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上级医师能够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临床诊疗工作,并及时进行病例讨论,提高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水平。疑难急危重症收治比例、抢救成功率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专科中医病历质量、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等方面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符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相关要求,在建设周期内无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在全院处于领先水平。
五、 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科门诊量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优势病种门诊量逐年提高。
第二十四条
专科出院人数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优势病种出院人数占所在科室出院人数的比例≥60%;区域外患者比例≥30%。
第二十五条
专科病床使用率≥90%,病床周转次数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的平均水平,平均住院日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第二十六条
专科通过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视频网络平台开展中医远程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专科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二十八条
在专科建设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体现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理念。
第二十九条
专科建立随访制度,出院患者随访率≥30%。
第三十条
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病种患者平均住院费用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不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六、科研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围绕提高优势病种中医临床疗效开展临床研究,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奖励≥1项。
第三十二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度应有以提高优势病种中医临床疗效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
第三十三条
专科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中的治疗难点进行梳理分析,积极研究探索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的解决方案,并在临床进行验证、应用。
第三十四条
专科承担临床教学工作;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每年举办地市级以上以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专题培训班;开展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科对护理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系统接受培训的比例≥80%。
第三十六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派出和接收一定数量的进修人员,进修内容应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相关。
七、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制定以实施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总体目标的专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院管理体系、科室综合考核指标中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实施作为重要指标,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制定专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有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医院信息系统能够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诊疗方案等信息数据进行管理,满足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和中医远程技术指导等工作需要。
第四十一条
专科按时向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报送《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临床疗效评价监测指标》。
第四十二条
完成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利用专科视频网络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专科所在医院应给予专科经费投入,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中医临床药学、护理、“治未病”重点专科建设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民族医重点专科参照本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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