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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为确保2013年及今后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将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医疗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指导辖区内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继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增加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数量,组织、指导各医院扩大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范围,确保“十二五”时期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及分路径。各医院要在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及其儿童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种类,确定入、出院标准。对于同一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订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二)不断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动态监测变异率。各医院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符合临床路径管理病例的入组率和完成率。加强对变异病例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变异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分析变异原因,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逐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持续改进体系,进一步降低变异率。
    (三)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临床路径质量管理与控制。各医院要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量、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效率和费用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估机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要定期对《指导意见》要求的效率指标、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合理用药指标、卫生经济指标等相关指标进行分析、考核,综合评价临床路径工作质量,建立完善奖惩机制,科学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提高临床路径工作质量。
    三、做好数据上报、分析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临床路径管理与电子病历系统相衔接。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并及时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http://www.ch-cp.org.cn/),向“临床路径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由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管理)上传数据。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直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院临床路径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持续推动工作。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要加强直报系统的管理,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工作。每半年将反映全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有关信息报我委医政医管局,为我委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提供参考。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  吴佳乐、张萌、李大川
    电  话:010-68792196、6879220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邮  箱:YLYHLC@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