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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公告》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二、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样式见附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企业停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出现的药品短缺问题,要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对媒体关注、公众关心和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对停产企业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同时向总局报告。
 
    五、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崔浩
    联系电话:010-88330842,88330852(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