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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载体,网络广告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一些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广告,虚假违法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重点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网络广告市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发布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整治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10日--4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4月20日--5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8月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治工作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互联网新闻媒体加强互联网内容导向管理,部署相关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情况,曝光典型案例。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网站有关人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监督检查网站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审查责任的,监督有关网站开办者进行整改;强化网络广告日常监测和网上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厉查处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惩涉案违法主体;对发布医药广告问题严重的网站及广告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请采取关闭网站、行政处理网站开办者等措施;公告曝光一批网络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工商总局将建立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实时监测网络广告发布活动,及时通报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部署各地依法查处,统一指挥协调查办重大网络广告案件。
    (三)网信办(网管办)要指导和督促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整治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五)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利用互联网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对利用综合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自设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六)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要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自设网站广告发布活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广告管理相关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虚假违法广告。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加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及非法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应当采取暂停该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等措施;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站,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律吊销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
    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信息的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各类网站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责,积极部署落实,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工商、网信办(网管办)、通信管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三)注重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既要集中整治当前网上虚假广告及信息突出问题,又要完善长远的治本措施,及时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指导协调,督导本系统深入治理互联网违法违规问题,落实网站开办者责任,强化网站守法意识,构建预防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9月15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