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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七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粮食局、团委、科学技术协会,各铁路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的有关要求,定于6月10日至22日举行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开展好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化、负责任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政府监管与服务、市场配置与规范、社会监督与自律等一系列相互依托、平衡互动的制度运行系统,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激发和释放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潜能与活力。
 
    二、宣传重点
    (一)要注意紧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既定目标,加强宣贯学习和经验交流,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监管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
    (二)要注意宣传遵法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全行业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
    (三)要注意宣传市场在食品行业资源配置、行为约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培育形成更多自发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调节手段。
    (四)要注意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智慧分享和实践创新,畅通信息公开与民意表达渠道,拓展外部联动和社会监督途径,完善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的接口设计和服务。切实推动食品安全保障从局部范畴的监管事务,向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作用范围更加广泛的国家治理快速发展。
 
    三、活动安排
    (一)中央层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16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共同制定《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安排活动。
    (二)地方层面。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食品安全办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在6月10日同步举行宣传周分会场活动,并参照中央层面的“部委主题日”形式,主动策划设计、组织开展本地区宣传周活动。
    (三)社会层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专业机构,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警示教育等食品安全主题活动;要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学)会、大中型食品企业,广泛开展面向内部职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诚信从业、知识普及等教育实践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各级食品安全办要积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策划,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要加大对宣传周筹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要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严密部署灾害预防、交通疏导、医疗救治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突出宣传主题,注重活动实效。要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突出宣传周主题。要积极联系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参与宣传周报道,做好新闻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要注意提高宣传周活动的群众性和实效性,把握广大公众的兴趣习惯,采用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突出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要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规范信息发布,及时回应关切,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创新活动形式,形成互动传播。要树立敢于创新的宣传周活动风格,积极实践社会化的宣传策划和推广手法。要注意把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规律,激发公众主动参与观点表达和体会分享,形成更具群众基础、更加贴近生活的互动式传播。要切实提高宣传文案设计能力,积极应用制图制像等可视化技术,增强内容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维护良好形象。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着力在提高活动实效上下功夫,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各种形式主义。
    (五)及时反馈进展,总结经验成效。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周工作方案电子版于6月3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电子版于7月3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宣传周主题,按照宣传重点和活动安排在各领域、各层面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联系人:杜婧举 张战磊
    电 话:(010)88330433,88330494(传真)
    邮 箱:cfda0403@sina.com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