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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年8月3日下午,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署,进一步科学、有序做好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此次地震破坏程度巨大,人员伤亡情况严重,救灾工作任务紧迫。云南省卫生系统要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对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把抗震救灾工作同卫生系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将其作为当前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做好地震伤员医疗救治、灾后卫生防疫、应急心理干预和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震伤员死亡和残疾,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震后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和突发事件,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开展卫生应急处置。
 
    二、全力做好伤员医疗救治
    云南省卫生厅要统筹安排在灾区工作的国家和省内外医疗专家队伍,组织做好伤员救治和灾区群众的医疗服务;针对每个重伤员安排一组医务人员,做到“一人一方案”,提高救治成功率和治愈率;尽快制定完善检伤分类标准、重症标准、出院标准等技术文件,做好伤员伤情排查和评估,尽快安排急诊手术,有计划安排择期手术;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加强重症伤员医疗救治,尽快开展伤员的早期康复介入;成立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组,及时掌握灾区血液需求和全省各血站血液采集与库存情况,做好血液保障。云南省卫生厅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6.5级地震伤员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0号)要求,组织做好伤员转运工作。云南省卫生厅要综合分析评估灾区医院救治能力和伤员伤情,及时将符合转运条件的伤员转往本省份相关城市加强救治。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要协调指导临近灾区地市做好灾区转运伤员的收治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应急心理干预工作,制定完善应急心理干预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伤员、罹难者家属、灾区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出现心理应激障碍人员,采取针对性的干预方法和治疗措施。
 
    三、有效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
    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云南鲁甸县地震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1号)要求,强化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灾区预防接种、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控制等灾后卫生防疫重点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灾区群众卫生防病意识,严防灾区发生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对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预防接种等工作。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组织力量对城乡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进行全面排查,监督供水单位切实落实各项卫生要求;对于受到地震破坏的水厂,恢复供水前要全面监督检查供水各环节卫生安全和水质达标情况;指导做好灾民安置点临时应急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切实保障灾区饮用水卫生安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制定完善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方案,支持开展疫情监测、环境消杀、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等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云南省卫生厅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加强抗震救灾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指定信息报送机构和信息报告人,确保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伤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深入挖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卫生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并做好宣传报道,协助新闻媒体做好采访和报道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新闻宣传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五、有序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支援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卫生计生系统提出要求,非经我委统一协调安排或灾区卫生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不得自行安排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和队伍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云南省外支援灾区的医疗救援队伍和专家要按照灾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救灾工作。我委调派的专家、队伍每日要及时将工作信息同时上报所在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