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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4号),为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与支付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3年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旨在解决身份不明或无能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该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有利于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大胆探索创新,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加快救助基金的有效使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部署,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明确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支付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至201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从10月15日起开始基金申请,并在11月5日前完成申请;2014年7月至11月底发生的,要在12月1日起开始基金申请,并在12月20日前完成申请。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各级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核销。
    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三、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经办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核销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并定期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患者,或骗取套取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我委将于10月起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刘黎明、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0、68792733
    传真:010-6879220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