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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26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8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γ-辛内酯等8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