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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4]114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我国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及时掌握血吸虫病流行动态,为制定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现就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血吸虫病监测纳入血防工作总体计划,加强对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支持力度。要参照《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中疾控传防发〔2014〕420号,以下简称《监测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实施计划。要保障血吸虫病监测所需经费,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并定期开展督导和考核。
 
    二、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杜绝瞒报、漏报现象。要进一步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病例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上报的血吸虫病确诊病例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处置疫情。
 
    三、认真实施监测点工作
    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血防项目增加了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在重点地区设点开展血吸虫病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细化监测点方案,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加强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质量控制工作,提高监测点工作质量。
 
    四、积极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做好疫情研判,指导防控工作。要及时开展高危环境、高危流行因素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隐患。要做好急性血吸虫病预警和防控工作,严防突发疫情发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