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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认定了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有关规定,现对培训基地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要抓紧落实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等前期已启动的基地建设项目有效衔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培训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包括中央、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及承担地方培训任务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医院基地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作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到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效整合与利用各类资源,切实加强管理,防止重复浪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财政部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