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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高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项工作的能力。
    3.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落实宪法中有关卫生计生事业的各项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将宪法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和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二)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1.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健全卫生计生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立法规划制度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制定出台卫生计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制度或程序,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起草立法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计划生育、公共场所控烟、爱国卫生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医疗技术操作、卫生计生信息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清理,维护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和卫生标准体系的协调性、统一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主动作为,推动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3.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撤销和纠正。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正确履职。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依据、承办机构、公开形式、公开内容、风险级别,并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将行政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并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督促衔接落实。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和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国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7.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四)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1.推动全系统全行业树立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得低于学习培训总学时(学分)的20%,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2.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有效解决,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五)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推进公职律师制度。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一)健全领导机制。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尽快制定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
    (二)强化考核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 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