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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着力解决代孕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成立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2015年4月3日
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代孕的系列批示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自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工作任务
(一)对开展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查处。
(二)对开展代孕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进行查处。
(三)对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清理和查处。
(四)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应用和医疗器械、药品的流通、销售情况进行监管。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本次行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国家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开展打击代孕行动;审议确定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二)成立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监督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法制司、医政医管局、妇幼司、监督局、指导司、家庭司、宣传司、监督中心各确立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职责:落实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做好跨区域案件的移交;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实施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
各地参照以上内容,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打击代孕工作组织机构。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4月-10月)。4月初,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按照方案内容制订具体措施,合理部署,建立机制。
(二)专项督查阶段(2015年11月)。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对本地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的专项督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省市的专项督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12月)。全面总结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部门、各省(区、市)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查处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行为自律。
(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引导。宣传打击代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医学相关知识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
(三)综治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代孕的工作合力。将打击代孕工作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重要内容。加强排查整治,促进打击代孕工作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四)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网站的监管,要求网站禁止发布代孕服务的相关信息,清理和屏蔽网站上有关代孕服务的信息。协调会同公安、电信主管等相关部门查处发布代孕服务信息的网站。做好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五)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有关代孕服务相关信息及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
(六)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查处。
(七)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形成打击代孕、群防群控的局面。
(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代孕广告。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查处开展代孕、买卖卵子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及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禁向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专用医疗器械和药品。
(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门诊等机构进行监管和排查,查处代孕行为。
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本地区联合打击代孕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要将打击代孕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下去,直至代孕问题有效治理。各省(区、市)要对代孕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辖区内打击代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坚决打击,查处违法案件。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员和社区联防人员作用,全面摸排,及时发现线索。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10-12356)。各地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反映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密切部门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打击代孕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行动过程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要做好协调和移交。
(五)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的监管,清理和屏蔽有关代孕服务的信息及广告。宣传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舆论引导,增强群众抵制代孕的自觉性。
附件:
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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