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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5]2号)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与《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爱卫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全国爱卫办
    2015年6月3日
 
    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为做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确定的行动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按照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和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连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底:
    1.完成6万个村庄的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负责)
    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负责)
    3.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5.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6.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7.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交通运输部负责)
    到2020年底: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负责)
    9.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比例提高到5%。(全国爱卫办负责)
    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1.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12.具备条件的乡道、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扩大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范围,推广降尘、低尘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有条件的地区将数字化城管平台覆盖到城乡结合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4.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建设,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保洁员,配备车辆,定期收运各居民点的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重点解决好农村畜牧养殖场(点)的污水处理问题。(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6.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7.加强车站、港口、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地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以雾霾频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8.重点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对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9.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平整、硬化道路,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清理草堆、粪堆、垃圾堆,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类污综合治理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继续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负责)
    10.强化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沿线非法广告和标志、标语,确保通航水域航行安全和岸线资源合理利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等负责)
    全面推广“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流域治污体系。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源一策”治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负责)
    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统一组织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制,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全国爱卫办负责)
    (三)进一步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11.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城〔2012〕82号),根据城市水源特点、供水设施状况和城市发展需求,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2.全面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3.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四)继续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14.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鼓励建设“四格式生态厕所”和沼气池,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15.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旅游局等负责)
    16.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负责)
    (五)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17.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城乡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国爱卫办负责)
    坚持规划引导、源头管控,加强城乡环境的美化、绿化、亮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18.制修订市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道、社区、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19.国家卫生城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在整洁行动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国爱卫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