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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后的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为及时掌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现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数量及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请各地认真填报《2015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表》(附件1)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31日前上报,同时请将表格的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有关市场统计的结果,将纳入2015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统计系统。
    联 系 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 陈怡文
    联系电话:(010)88331125
    电子邮箱:sfdafood@126.com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