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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82号(医疗体育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
(食药监函[2015]116号)
李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有重要修改的约80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巩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关于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巩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系统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同时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确立了对保健食品采用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原料目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标签、说明书、广告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加快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后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为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的实施工作,我局正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抓紧报送国务院审议。同时,加快制定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快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010)6309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