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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函[2015]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预算单位:
 
    依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委于2014年启动实施了首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各方反映良好。按照工作计划,近期将启动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结合第一批领军人才选拔经验及地方意见,报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对原《实施方案》中的“选拔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现将2015年第二批领军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原《实施方案》有关内容
    (一)报名条件。
    将《实施方案》“六、报名条件”第(六)条修改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或任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年龄可不超过50周岁。”
    此外,增加“(七)已完成其他行业、部门或地方组织的类似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以及正处于上述培训计划培训期间的人员,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二)选拔方式。
    将《实施方案》“七、选拔方式”第(一)条修改为:“申请与推荐。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申报材料,通过必要的审核、筛选、选拔等程序后,确定为所在地省级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报考人选。”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报考人员,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4 。委预算单位自行选拔后直接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每个预算管理医院推荐人不得超过2名,其他预算单位推荐人不得超过1名。
 
    二、关于2015年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流程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的选拔工作由我委财务司统一组织。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全国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2),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将申请表以及所填列事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确定推荐人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同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各省(区、市)分配名额及申报人数,认真组织开展筛选及竞争性选拔等工作,经必要的公开决策程序确定推荐人选,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本省份推荐人选名单、选拔方式、简要过程等材料统一报送我委财务司(详见附件3)。我委将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并确定基本评价个人量化分值。
    (三)选拔笔试。我委组织对各省份推荐报考人选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我委财务司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9月底,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10日在我委官网(http://www.nhfpc.gov.cn/)发布。
    (四)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份推荐报考人选的答题试卷、申报材料进行审阅评分。依据择优录取和相对均衡原则,每省份至少2人进入面试(基本评价和笔试成绩之和未进入总排名前2/3的不能进入面试)。同时,依据报考人员总分排序,按照录取名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名单将在我委官网公布,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我委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选拔面试时间初步定在2015年10月初。
    (五)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3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和争取每省份有一名领军人才的原则,依据成绩高低,于2015年10月中旬前确定培训对象名单(总数不少于60人),并在我委官网公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5年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开班时间初步定于10月底,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书面通知学员。
 
    四、其他
    (一)选拔培训其他事项继续按照修订后的《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2015版)》(附件1)明确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委预算单位确定第二批领军人才推荐报考人选后,于2015年9月10日前统一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邮寄我委财务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邮编100873),同时将申报材料及2寸彩色免冠照片电子版发送至renlu@nhfpc.gov.cn,并注明推荐人选姓名、单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   任璐、齐剑锋
    电   话:(010)68792891  6879282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