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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办[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直报单位:
 
    每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公布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高度重视,各主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进展顺利。但部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会代训、任意更改学时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方式及学时计算
    (一)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规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得以学术会议、论坛、学术讲座等方式代替。
    (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在当年度执行,每个项目原则上限于举办1-2期。
    (三)学时计算一般为每个学时50分钟左右,半天4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报到、撤离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不计入学时数。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一)主办单位、项目名称、授予学分数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项目学时要严格按照文件核准的数量执行,缩短学时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办公室)核减其相应的学分,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项目执行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将执行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发送到继续教育办公室电子邮箱。
    (四)每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不得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学分证书规范管理
    (一)继续教育办公室免费发放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学分证书不得买卖,不得以任何与学分证书有关的名义收取费用。
    (二)要严格按照实际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人数颁发学分证书,并做好培训学员基本信息、学分证书编号登记工作,做到一人一证、人与证的信息一致。
    (三)在项目实施前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学分证书申领表、开班通知和授课安排表传真至继续教育办公室,经核准后,采用自取或快递的方式进行学分证书领取。未使用、错误的学分证书应于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继续教育办公室。
 
    四、进一步做好项目抽查评估工作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二)抽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凡抽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因缩短学时被核减学分的主办单位,将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三)12月31日前,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办公室。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传 真:010—59957699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