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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15]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儿童用药安全科学合理使用,满足儿童基本用药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配备,满足临床需求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有关规定,儿童用药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患儿需求,属于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
 
    二、完善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
    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等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直接挂网采购,满足儿科临床需求。
 
    三、规范处方行为,引导合理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参照国家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药品使用管理信息化,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抗菌素等重点药品应用管理和评价,建立用药处方、医嘱点评制度,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和绩效管理依据,确保儿童用药科学、规范、安全、合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