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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820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我委组织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制定了《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可从http://www.nhfpc.gov.cn疾病防控业务频道下载),并拟于近期启动相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主要是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监测,规范收集重症和死亡病例的个案关键信息;开展病原学监测,阐明手足口病病例中肠道病毒血清型构成及EV-A71和CV-A16的基因特征;掌握暴发疫情规模和特点,为有效处置疫情提供依据。
 
    二、试点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16年9月30日结束,运行周期为1年,将在北京、内蒙古等11个省份的11个地市开展(详见《方案》)。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制定《方案》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将于试点启动前开展试点省份工作人员培训;试点期间将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四、各地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监测试点工作的管理,严格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及时开展病例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做好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