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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0号建议的答复
(食药监[2015]224号)
宋心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抓出成效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速推进发展生态农业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持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生态农业建设。截至目前,以“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687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示范场(“三园两场”)12548个;认证登记无公害农产品7.3万多个,绿色食品2.2万多个,有机农产品30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1733个,“三品一标”总数达到了10万多个。同时,加大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制定发布了统一的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4),规定387种农药在284种食品中的3650项最大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162项。对135种兽药做出了禁限用规定,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548项,建立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19项,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农药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农产品种类,为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等提供了技术支持。此外,还大力加强农村技术人才培养,会同中央组织部联合开展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中,专门安排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培训课程,去年以来,共培训305个班次,培训人员达到3万多名。
    下一步,农业行政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一是实施农业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完善标准体系。二是强化投入品管控,探索建立高效低毒农药补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在污染较重地区改种非食用农作物,推进绿色化生产。三是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高种养殖规模化水平。四是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品牌化生产。五是创新监管模式,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推进社会共治。
 
    二、关于严控食品添加剂开发滥用,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检测监管机制
    随着食品工业的蓬勃发展,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以及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食品工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业之一。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将食品添加剂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是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自2011年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启动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修订工作,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严格的审评程序审议通过后,于2014年正式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包括对食品加工助剂和食品香料的相关规定,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对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截至2015年6月底,共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3450张。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是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治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以打击食品犯罪为重点的“打四黑除四害”工作,至今已侦破食品犯罪案件6万余起。2014年食品经营环节共查处销售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1531件,查处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1.38万公斤,有力维护了食品安全。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监管制度体系,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三、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实行食品源头追溯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既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局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信息平台和追溯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局在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过程中,对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同时,全面梳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食品安全追溯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手加以健全完善,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二是稳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局牵头,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签署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协议书、编制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建议书并通过专家论证,启动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工作。目前,正按照专家意见和工作程序申请立项,争取尽快实施建设,尽早投入使用。三是组织开展追溯体系试点。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相关省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工作。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从原料入厂、投料使用到产品销售的正向追踪,以及从销售终端到投料生产、原料来源的逆向溯源。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架接连入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系统,使监管部门能够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提升监管效能,并通过食品赋码和推行手机终端软件,为民众提供查询服务,基本构建形成了来源可溯源、去向可追查、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条。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修订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标准,扩大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范围,积极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四、关于建立质量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类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不仅有利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自2013年起,我局在充分了解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管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和监管实际,研究确立了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建设思路和总体框架,正式启动了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研究工作。起草形成了《食品风险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并研究制订了《食品风险等级目录》《食品风险等级确定表》,科学确定风险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发了食品风险分类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固有风险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情况,合理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和监管频次,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构建了固有风险因素量化和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相结合的食品风险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增强了监管工作的靶向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2014年,我局委托福建、甘肃两省在5个市(区)482家企业中进行先行先试,并组织进行实地打分评价,全面检验了打分要素和评价流程。目前,试点工作效果良好,相关配套制度也正在紧张有序修订,在试点和改进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五、关于严格市场准入,严格责任追究
    对食品生产实行行政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促进企业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以及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质量,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组织试点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生产食品应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不予许可。为了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责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上注明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签发人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管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严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010)883310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