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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