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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为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相关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对照考核指标(附件1、2),对辖区内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考核,逐条核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评分、排名。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务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请于2015年12月5日前将评估考核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估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照行动计划第1至9项任务分别遴选“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向行业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附件3),并撰写典型事迹材料,于2015年12月21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典型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并附相关视频、图片及媒体报道等资料。
 
    三、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在巩固2015年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6年改善服务相关工作。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白生蕾、李亚、胡瑞荣
    电话:010-68791885、68791875、68791887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