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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