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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2号)
经查,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佩洁尔牌PM-F800D型风机盘管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032号)”、“佩洁尔牌PM-Y2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08号)”、“佩洁尔牌PM-B1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09号)”、“佩洁尔牌PM-L10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1)第0166号)”、“佩洁尔牌PM-Y12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4号)”、“佩洁尔牌PM-B6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2号)”、“佩洁尔牌PM-B800D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13号)”、“佩洁尔牌PM-DBFP4L(W)新风式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毒器(卫消字(2012)第0081号)”卫生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委依法撤销以上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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