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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定于2016年3-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等机构依法开展职业病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履职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
 
  三、 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3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4-6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我委监督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我委将对本次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并适时对部分省份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联系人:姜胜萍
  电  话:010-68792981
  传  真:010-68791896
  电子邮箱:fswsjd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