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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