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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拟定点生产药品情况
药 名
商品名(别名)
批准文号
质量标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拟定点经营的药品
药 品
商品名(别名)
批准文号
质量标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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