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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第169号)
  自2016年5月3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见附件1、2)和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