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
医疗器械
-
保健品网
-
医药招商
-
医药资讯
-
医药搜索
-
中医药
-
百姓OTC
-
企业大全
-
技术项目
-
医药人才
-
医药论坛
下载食药法规aPP
食 品
药 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
返回首页
【
大
小
】 【
收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要求,为更好的了解各地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我委定于2016年5月-6月对部分地区专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抽查内容
(一)各地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工作部署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情况、工作进展和资料上报情况等。
(二)各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
(三)自查清理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各地存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研究建立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二、抽查人员组成
抽查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及监督中心相关同志和部分专家组成。具体抽查省份和分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三、抽查对象和形式
(一)抽查点的确定。具体检查点由抽查组商被抽查省(区、市)确定,每个省(区、市)抽查2个县,原则上选择依法行政工作相对薄弱,群众信访量大的地区。被抽查的县选择1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办事大厅(卫生计生服务窗口)、1个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调研督查。监督执法机构、母婴保健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省(区、市)、地级市、县三级机构中选择,保证每省(区、市)至少各1个。
(二)抽查形式。抽查采取听取省(区、市)、地级市、县卫生计生委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召开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座谈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座谈会、基层群众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抽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检查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各抽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工作,抽查组最迟应当于6月上旬前结束抽查工作。
(二)各抽查组最迟应于6月15日前提交抽查情况报告。
(三)抽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增加基层负担。
(四)被抽查的省(区、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前准备好相关报告和统计表格,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监督局 冯园园
电话:010—68791924、1923(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兄弟站点:
Toocle
化工网
纺织网
医药网
ChemNet
医疗器械网
保健品网
ChemNetCAS
Medical Device
Copyright © 2003 by www.fdc-la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71-88228426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36989号
隐私政策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