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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2016年第107号)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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