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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提出的关于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动中药材物流体系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
为加快建设全国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引导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合理布局与规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的意义与目标
做好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规划,引导相关企业投资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是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对于提升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照《规划》和《指导意见》,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设一批集仓储运输、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中药材物流基地,力争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初步形成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与流通网络。
二、中药材物流基地的服务功能
中药材物流基地是在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建设的,为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的场所。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备四大服务功能:
(一)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有符合市场需求与相关标准的中药材专业仓库,建立统一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制度,运用信息系统实施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管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中药材在库养护。
(二)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并按照相关标准赋予统一的流通追溯编码。质量检验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三)初加工与包装服务。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中药材的初加工与包装服务。初加工的重点是提供规范的中药材干燥服务。包装的重点是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及中药材特点的包装方式。
(四)销售与融资服务。中药材物流基地应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存货监管服务。
三、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的原则与要求
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应根据《规划》和《指导意见》精神,参照本指引要求,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与要求:
(一)服务于实现《规划》和《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
(二)以现有中药材物流设施为基础,切实符合当地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实际需求。在省域范围内,可根据交通便利情况设置若干分基地。
(三)兼顾全国布局与毗邻地区规划、产地仓储与市场配套仓储变化情况,特别是全国性中药材专业市场与中药材主产区合一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中药材产量与市场交易量协调规划仓库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四)以中药材专业仓储设施建设为主体,兼顾中药材初加工与包装设施建设,加工包装设施可与仓储设施合并,也可适当分散、延伸。
(五)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基地协调争取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布局规划得以落实。
四、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的主体与专业条件
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主体应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企业、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市场开办与管理企业、中药材电子商务企业、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
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一是熟悉相关地区中药材生产、流通与物流情况;二是掌握国家发布的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包装技术、仓库技术、仓储管理、气调养护与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等标准的内容,并具备实施执行能力;三是根据行业需求和国家标准提出可行的基地建设方案,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的第三方咨询论证。
五、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的咨询、论证与认证
相关行业组织应通过组建专家队伍等多种方式,在协助制订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起草宣贯中药材流通行业标准、开展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方案咨询论证、中药材物流基地验收及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认证、建立中药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中药材物流体系与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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